关于立体停车场停车位归属的理解
关于立体停车场车位的所有权,《物权法》第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停车场的泊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在建筑物分割区内规划,由售卖双方当事人予以称赞。租金或租金。车主或其他停车场占用的停车位归车主所有。所谓停车位不同于车库,在路边、开阔空间等停车场位置。物权法以法定所有权和契约所有权的形式确定停车位的所有权。
法定所有权是指业主所共有的绿地、道路、道路等场地,属于业主法定的共同财产。对于“法定所有权”的停车位,开发商不能通过与业主达成协议的方式改变其共同性质,即使协议无效。停车位由业主所有,这并不意味着车主不需要支付停车位。适当的费用是更公平的使用方法。因为业主有权分享共同的停车位,业主之间的权利份额是不同的。如果免费使用停车位,则可能是供应短缺与分布不均的矛盾,二是实际权利不公平的情况,业主之间可能形成利益冲突和冲突。对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,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和价格部门制定的标准排除管理费。
合同所有权是指法定所有权以外的停车位。设计人可以通过与业主达成协议来指定他们的所有权。社区停车位主要是为了方便社区业主而建的。如果该区的停车位离开了建筑物,它肯定会降低其效用,因此不适宜将停车位简单地分配给开发商或业主,而“协议归属”应考虑业主和开发商的利益。
《物权法》关于停车位的新规定,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立法滞后造成的停车位和车库归属问题,但也由于刚刚颁布的事实,条文仍然缺乏可操作性。